超市跌倒受伤会不会判决超市负主要责任

2024-06-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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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跌倒受伤会不会判决超市负主要责任

主要要看超市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义务。该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非基于合同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为不作为责任。通常意义上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在受害人基于损害事实请求赔偿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行为人若已尽相当注意,即可不必负责。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物方面体现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人的方面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在空间范围上,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局限于商场、宾馆等场所的内部,为经营或活动提供直接便利的外部通道、台阶等亦应成为义务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根据有无法律规定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标准、特别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和普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适用法定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组织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危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商场对于顾客(不以实际购物为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善良家父标准),该标准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普通标准,即一般人的注意标准。普通标准主要适用二种情形,一是对并不想购物只是借商场过道通行的人,只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二是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对于一般保护事项,如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当然,如果窃贼危及乘客或顾客人身,相关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上升为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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