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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保全后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2024-04-16 02:00
admin

一、裁定保全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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