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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保全书载明哪些内容

2024-04-18 02:00
admin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保全载明哪些内容

1、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4)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申请证据保全要什么条件

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只有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即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

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再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

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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