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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做投保单

    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 在异地磕碰该如何和保险公司理赔

    在异地磕碰该如何和保险公司理赔,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作为日常的交通工具,开车去外地就方便多了,但磕碰在所难免,如果异地出险怎么办?,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提醒大家按以下程序去做 1、首先不要移动现场,并向当地的交通部门报案。,如责任完全或部分在己方,则在48小时内打电话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索赔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索赔,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什么叫做保险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所以,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

  • 存钱却“买”了保险 保费能要回来吗?

    最近,家里急需用钱,甲才发现,原来母亲一年前并未将钱存进银行,而是买了----人寿的理财产品。,另外,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并进行详细记录。,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真的能免责吗

    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向事故相对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对合同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真的能免责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如何运用

    ”2011年6月13日,陈某因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性心绞痛”,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围绕陈某实施“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存在两种观点。,(作者单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无证推车遇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吗

    无证推车遇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吗,案情: 葛先生某日推着摩托车在路上行走时,被后面一辆小轿车撞倒,腿部骨折,他虽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可是却遭遇拒绝理赔。,去年12月9日晚,葛先生在塘沽某路段骑车时发现路面有少许结冰,他当即熄火推车前行,可就在行进中,葛先生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汽车撞倒,腿部骨折被送往医院。,律师说法: 葛先生出事故时并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推车行走,所以他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

  • 装宽带 个人信息遭遇“代理伤”

    周先生大为疑惑,谁知对方突然说出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且分毫不差。,1月9日当天,周先生到开户的营业厅询问值班经理为何个人资料泄露那么彻底。,” 律师说法:企业与代理商合约不能约束客户 收集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隐私信息,企业就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并不需要在合约上写明,属于默认条款。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各省级分公司要分别确定一名政策水平高、熟悉保险业务的同志担任交强险宣传责任人。,各总公司要将本系统的宣传责任人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报告保监会。,(二)各保监局要以交强险制度实施为切入点,通过改革创新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诚信规范建设。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

    一、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以下简称保监发60号文件)的规定,在签发2008年度到期的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2008年度交强险标志(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五、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 人身意外死亡保险

    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

  •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焦点案例

    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无奈之下,唐先生将**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 巨额保险赔偿金遇继承权争议

    之后,保险公司却始终未予理赔,原因是对王-强继承人的身份有异议。,2007年王-强将户口迁入赵-荣户籍,后再婚,仍与张-堂夫妇共同生活。,本案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运用。

  • 法院判决国内首例“二次理赔保险官司”

    后经法庭调解,出租公司一次性付清包括二次手术费在内的共计26957.74元赔偿费用。,后陈某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他再次走上法庭,请求魏先生给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补偿金等。,2004年7月8日,出租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承担保险给付责任32046.16元。

  • 未告知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被判全赔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对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1.1万余元。,张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中,由于涉案农用车未参加交强险,投保车辆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已经先由登记车主王某予以赔偿,超出损失的具体数额已由法院进行过确定。

  • 雇主侵占雇员保险金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原告马女士诉称:“我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张先生是北京一运输公司业主,曾委托我为他的雇员王先生上了一份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另保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向我们允诺,若给员工上集体保险合同,发生意外后,保险费就由雇主所得,如果没有原告的承诺,是不会给王先生上此保险的,所以不同意返还保险费。,雇员王先生在事故中造成截肢,其有权获得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所相应给付的理赔金。

  •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因此,遇到这种丢车情况,投保人不必再去找保险公司进行吟赔,即使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负责任的,而是应尽快争取时间,让保管车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保管人来负责赔偿。,因此车主一定要遵守保险条款,否则还是自己吃亏,当然驾车者也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故意制造事故,这样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还会为自己扣上骗保的帽子。

  • 保险欺诈全方位解析

    但部分投机取巧者在遭受损失后才后悔没有及时投保,于是想在出险后投保,通过谎报出险时间,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被动机不纯的人所利用。,比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投保;财产保险的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在投保时却隐瞒实情。

  • 新手上路车祸保险公司赔偿吗

    当年11月25日,陈先生驾驶该车在西安西蓝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躲避路面障碍物,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而受损。,事发后,**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受该公司委托,对该投保受损车辆作出的估损价为7.6万多元;西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而陈先生则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免责”属霸王条款,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公路并未禁止,况且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该法也已颁布,显然该条款无效。

  • 保险费的特性有哪些

    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 一是必然存在性。,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 保险费的征集方式有哪些

    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 保险费分担方式有几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二、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 保险费的实质是什么

    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今年可能付给你,明年可能付给他。,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中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 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是什么

    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

    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厘订原则是什么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在厘订费率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产品危险程度、承保条件及承保方式为依据; 2、协商订费,公平合理,平等互利; 3、优质优费,先高后低,灵活运用; 4、将费率作为杠杆,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使之成为督促被保险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工具。

  • 保险原则包含哪些

    2、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选择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了解本身需求,要有针对性。,(3)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通过多个险种的搭配,达到最佳保障效果。,所谓组合式保险计划,就是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保障利益的多个保险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保户获得较周全的保险,也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

  • 选择儿童保险的原则有哪些

    如果经济条件好的话,应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使每年保费负担减少。,若孩子到了十四五岁还没买教育类保险产品,宜选择时间间隔短的分红产品,也能一定程度替代教育金给付,或者考虑缴费和支取都灵活的万能险。,可优先考虑已将通货膨胀因素设计在内的保险产品,使付出与回报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