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停车场受伤,宾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

2024-05-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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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停车场受伤,宾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

宾馆停车场受伤,宾馆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王-伟在得知妻子出现在一四星酒店时,叫上好兄弟开车来到该酒店。要求查询妻子开房记录被拒后,王-伟打通了妻子的电话,并和兄弟循声一楼一楼地找,并最终找到妻子所在的房间。

看到妻子的“情夫”李-洋躲到窗外悬挂在空调底架时,王-伟和同伙没有前去施救,而是对其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李-洋因为悬挂太久最终体力不支摔伤。李-洋为此将王-伟及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

法官说案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洋与已婚女士开房本身存在错误,在王-伟敲门后躲到窗外悬挂在空调底架处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伟在李-洋处于危险状态下,没有施救反而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致使李-洋处于危险状态时间加长,对其摔伤负有一定责任。酒店作为住宿业的经营者,对入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酒店在王-伟前来寻人,明知其不是酒店房客、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纠纷,反而在没有采取安保、人员陪同等情况下放任其在酒店到处走动,在纠纷产生后,也未进行制止、报警等,酒店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伟赔偿李-洋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事发酒店承担3万余元的补充责任。

房山法院陈*喜法官表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入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每一个进入酒店的人应该进行登记核实。在陌生人进入酒店找人时应该引起注意,安排人员进行跟随。在发现客人有争执时应该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有必要时及时报警,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

酒店如果没有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第三人,则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完全相同。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给予赔偿。

相关法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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