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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有什么内容

2024-03-07 22:43
admin

一、连带保证人追偿权有什么内容

1、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内容有:

(1)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求偿还因担保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可以要求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

(3)如果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也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分担。

二、连带保证责任追偿权如何行使

连带保证责任的追偿权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行使,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追偿。

三、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1)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 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3)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4)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5)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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