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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吗

2024-06-01 02:00
admin

债务人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

需要。

当初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人死亡的事件。这时,从债权人角度而言,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起还款。

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保证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债权人可能放任这个权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到期。这时,因债务人死亡已经一个时期,其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际继承。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就是说保证人是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的。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死亡,这种追偿也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形成的时间不一。加之保证人可能对继承的情况无从了解,故而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到期”主张权利,不能不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了债务人。

再次,《民法典》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其中第688条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这比之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如期受偿,虽然在总体上看是一个意思。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就这个意义而言,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

以上就是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负责偿还债务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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