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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2024-06-17 02:00
admin

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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