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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2024-07-06 02:00
admin

既有物权法8又有保证人什么意思

根据担保法规,第三人和债权人定,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

既有担保人又有保证人可能是混合担保,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物权法9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与保证人不是一个概念,可以说担保人是包含了保证人的,如果二者同时出现,那么可能就是出现了混合担保的情形,也就是说对该债务的担保既有抵押、质押等,又有保证。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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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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