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代担保人签名负连带清偿责任

2024-05-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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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老汉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好心,竟招致承担民事责任后果。日前,平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由农老汉对借款人池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50%的清偿责任。接到判决书农老汉叫苦不迭: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1998年12月,池某向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贷款8万元,因无抵押担保贷款未果。池某找到农老汉,请他帮找房产证来抵押担保。碍于情面,农老汉答应下来。农老汉找到了本屯的亲属农某某,在农某某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从其手上拿走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农某某的妻子和儿子的房产证。抱着帮人帮到底的心理,农老汉擅自持此房产证到平果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在取得房管所出具的房屋抵押登记贷款他项权证之后,农老汉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与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了《担保合同,用房产证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农老汉在担保方签字栏里代签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并按上自己的手印。签订《担保合同》后,池某又与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了《融资合同书》,领取了8万元的贷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池某不仅分文未还,并且脚底抹油——溜了。于是,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将池某、农老汉、农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老汉虽然不是《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但他假冒农某某的妻子和儿子的名义作担保人,与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订立了《担保合同》,事后也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对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在过错,因而,《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农老汉承担。马头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从事金融业务时,本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经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担保人的真实身份,对《担保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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