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能否追偿?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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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能否追偿?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以追偿。

这是保证人权利,当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连带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国法律规定,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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