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责任顺序怎么约定

2024-03-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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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保证责任序怎么约定

两个以上保证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顺序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债权人以要求任意一方在保证范围内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约定顺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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