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押属于保证责任吗

2024-04-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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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质押属于保证责任

质押是有标的物的,而保证是具有债务偿还能力的人为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一般不提供标的物,所以质押并不是保证责任,而是担保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不属于保证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担保的行为,而质押是质押人提供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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