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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一般保证?

    什么是一般保证?,由一般保证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保证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应当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2)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 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一个公章改变了保证责任方式 自我加压为哪般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归还借款。,最终,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北省某海运公司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某银行借款及利息,被告天津某水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本案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兼析最高额保证和混合共同担保

    本案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兼析最高额保证和混合共同担保,案情?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长期借贷关系。,1997年1月31日,甲公司将其所有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质给工商银行,双方订立了《权利质押合同书》。,1997年2月21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

  • 该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并由万某在借条上出具了保证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万某自愿为上述借款的归还提供担保,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清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归还,担保人万某。,借款到期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由于王某经济较困难,故陈某将万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万某承担保证责任,而万某提出其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抗辩。,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负补充赔偿责任或为第二顺序债务人等等。

  • 意思表示错误仍应承担责任──析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合同无效,招待所应对乙的借款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招待所原任所长在签署担保意见时,误认为甲仍有较多工程款在招待所,并无欺诈乙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意思表示有部分错误,而不应认定为欺诈。

  • 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些,保证合同都可以单独约定而不依附于主合同。,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连带保证的责任

  • 涉外融资租赁项目中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在审理涉外融资租赁案件中对保证责任的认定情况,谈谈涉外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在探讨此问题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保证的法律规定。,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该法规定保证责任形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并就两者的区分及当事人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等情况作了规定,此规定使担保责任从法律上终于有了明确规定,避免了立法不完善所造成的司法混乱。

  •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如约偿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什么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对保证人发生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让与必然对保证人发生一定的效力。,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上述贷款届期后,丙公司仅归还1999年6月20日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87899.91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法院判决判令甲公司与A公司偿还丁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金与利息相加后扣减l00万元)。,截至2000年12月20日,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本息和为10152900元。

  • 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故判决: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信达西安办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信达西安办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关于保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审法院将上述规定解读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显属错误。

  • 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银*行认为:两保证人的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何计算

    原告:甲电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乙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2)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反担保人已免责; (3)被告乙公司的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决议,该反担保未经董事会讨论,故反担保无效; (4)被告乙公司对贷款的发放、使用不清楚,贷款的实际用途涉嫌犯罪。

  •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什么是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什么是保证责任承担?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负保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

  •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的确定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