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口竞争上岗强行实施解聘是否需要赔钱

2024-05-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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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口竞争上岗强行实施解聘是否需要赔钱

公司行为违法,公司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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