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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

2024-05-21 10:45
admin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没有异议,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参考。

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进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xxx在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本案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1、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2、本案被告人xxx及其家属在本案开庭以前,就主动向法庭缴纳了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x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x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本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因此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二)破坏交通工具与盗窃罪的界限

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与破坏交通工具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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