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2024-03-11 14:04
admin

一、怎么执行S2FDEF3Y3U4IRO5P4i5Y6i7I8r9O0PSw-a590刑罚

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判处管制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如何计算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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