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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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和产生条件: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享有的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是针对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其产生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先后履行的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2.作用:不安抗辩权的作用是保护先履行一方,避免其因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则是保护后履行一方,防止其因先履行一方不适当履行而遭受损失。

3.适用情况: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而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情况。

4.权利行使方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先履行一方通过诉讼仲裁式进行,并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则是在后履行一方提出要求之前,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如下: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例如,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

(3)先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中止履行,并通知后履行一方。

(4)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例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方式履行,或者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3)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适当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抗辩权的行使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并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权行使。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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