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注意什么事项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2、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3、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能知道法律对不安抗辩权一些相关的规定,同时提醒我们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要注意事项,避免混淆法律规定。如果您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