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2024-05-23 02:00
admin

不安抗辩权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两项不安抗辩权。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不仅具有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属性,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性质。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等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不安抗辩权附随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那么不安抗辩权是属于不仅具有一时的抗辩权属性,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因为中止只是暂时的,当一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时候还是要继续履行承担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