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安抗辩权又称什么

2024-06-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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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安抗辩权称什么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中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不安抗辩权又叫拒绝权或是保证履行抗辩权,相信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以后,对于不安抗辩权能够更加了解,能够知道哪些情况下是能够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当然如果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加复杂,大家是可以到进行在线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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