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安抗辩权
  • 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 货物保全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

    1、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2、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解除合同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提供担保或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会有变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先改造义务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可以提供担保以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履行期不会发生变化。

  • 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

    根据民法典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有在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

  •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 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有哪些

    (发解除合同书) 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凡效果上与前述列举情形类似者,均可发生不安抗辩权。,如特定物买卖出卖人将物品卖与他人,买受人可以拒绝先行付款,并可解除合同。

  • 在我国不安抗辩权又称什么

    在我国不安抗辩权又称什么, 在我国不安抗辩权又称什么 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不安抗辩权又叫拒绝权或是保证履行抗辩权,相信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以后,对于不安抗辩权能够更加了解,能够知道哪些情况下是能够适用不安抗辩权的。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哪些

    两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两大法系的一种尝试。,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不安抗辩权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有哪些效力

    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 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相反,如果采取不安抗辩权制度,先为给付方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 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债务一方应该继续履行。,提供担保既然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一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强行进行干预,责令其提供担保。,大家可以知道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表明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那私不安抗辩权消灭。

  •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们都知道合同签订就代表着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确定,不管怎样,合同双方都要按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就算损害了他人利益也要按时补偿。

  •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是什么样的

    法国侧重保护卖方利益,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采用支付不能主义;而德国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买卖合同,只要双务合同即都适用,并不再拘泥买受人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的限制,提出如买受人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出卖人即可拒绝给付。,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

  •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怎么依照不安抗辩权处置抵押物

    但有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免遭风险损害。,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怎样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但对于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定其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由于该争议缘起于《合同法》第94条与第69条的关系问题,故核心在于如何理解“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以外还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只有在一方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 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适用特征有哪些

    一、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三、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辩权消灭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

  • 不安抗辩权的司法解释以及成立条件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 行使不安抗辩权效果都有哪些

    但对对方不能提出履约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可否解除合同并无规定,因而引起了许多民法学者的争论。,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虽是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可能,而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一般适用欺诈或错误等规则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