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