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2024-08-2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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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形式有哪些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书面形式。投保单中列有投保、保险双方明确的主要合同条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标的座落地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等。

2、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险尚未正式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去效力。暂保单上也列有基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3、保险单

保险单是目前普遍应用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保险单中主要明确了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的责任赔偿处理、争议的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障单,目前,在我国,广泛运用于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凭证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其它内容以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5、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据。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加批条,予以证明,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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