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的陷阱有什么

2024-03-07 22:43
admin

一、房屋评估报告的陷阱有什么?

1、评估机构无资格

对咱们被征收人来说,在收到评估报告时,要看委托人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可以从事什么样估价业务?如果不具有资格,那么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2、选定评估机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也就是说,咱们可以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征收方直接指派评估机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评估机构未实际入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如果评估机构仅对房屋外围进行估测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时点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告之日,比如说1995年建造的房屋,到2019年决定征收并公告,那么确定房屋价值应当是按照2019年的价格进行计算的,如果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的价值计算,那就是违法的。

5、评估方法不合理

注册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有些估价师为图省时省力,未对被征收房屋做出适用性分析,这样评估出来的价格是无理无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遇到拆迁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

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

三、没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怎么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未签补偿协议先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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