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4-06-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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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合同没有效

案情简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贺某与孟某、吴某于2012年5月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孟某、吴某自愿将拆迁安置房屋转让给原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价格为300万元;贺某按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孟某、吴某房款,孟某、吴某出具收条并捺印,同时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议》、物业管理费发票、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设施安装费等材料交给原告。同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贺某入住系争房屋。后2014年年底贺某联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孟某、吴某却称当初是向贺某借款300万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被逼签的,只是作为物权法8因为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便向他们提供动拆迁协议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各种交费证明原件。而其他被安置的三个人表示拆迁分得多套房屋,该套只是同小区其中一套,又称拆迁事宜一直系孟某、吴某办理,出售的事情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现贺某主贺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而孟某等人起诉贺某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返回房屋。

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支持贺某诉求,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孟某等人的诉求。

律师说法:未经其他安置对象出售是否有效

本案中贺某与孟某、吴某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借款事宜没有证据证明,且也没有被胁迫的证据。对其主贺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与之相反贺某却有签订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银行转账记录,又有出具收据,并实际交付占有使用,持有拆迁安置房的原始材料,这一系列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说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事实。

如果明知拆迁安置房出售后二年内不提起异议,那么应该视为已经默认同意。其他安置对象分得同小区房屋已经实际入住,不可能不关注到系争房屋已经出售的事情。而直到贺某主贺过户义务时,才主张贺不知情,显然也不符合常理。由此推断其是知情且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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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拆迁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拆迁安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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