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如何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2024-07-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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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如何通过诉讼行维权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传统维权策略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这样认为的话,有些禁锢了。

第一、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第二、上访。

第三、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第四、司法途径。

小编提醒您,拆迁遇到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平常生活中人们肯定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拆迁难题,这个时候可以来本网找专业律师,在线咨询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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