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2024-04-20 02:00
admin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生产的,并已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区域内售出的产品(以下称“保险产品”),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以下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消费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提起仲裁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下列产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法生产的产品;

(二)消费者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赔偿限额

第六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为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的销售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预计销售额计收预计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计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