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过期了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2024-03-07 22:44
admin

一、欠条期了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欠条不存在过期之说。只不过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对方如果主张时效抗辩的话,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要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电脑打印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应

打印好的欠条,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其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视为有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欠条身份证号是错的是否有效

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欠条只要系债务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即便身份证号码错误,但是鉴于债务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以及手指印记的确实存在;

且签名及手印均可以确认是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身份证号码错误系一时疏忽所致,应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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