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

2024-04-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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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否有效

1、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是无效的。“买卖双方约定低价食品变质卖方不负责”属于免责条款的一种,该免责条款,可能会造成买家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可能造成买家生命权遭受损害,故该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双方都未实际履行的是否有效

1、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的仍然还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非因双方没有履行就没有效力,未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违约行为,而并非合同无效件。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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