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卫生巾被爆发现针头,产品责任如何归责

2024-05-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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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加害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那么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民法典》对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责任构成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是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细化和归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从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规则或准则,而这种规则或准则被用作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标准或依据。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和无过错相结合原则。

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有力地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力地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但是,该原则的作用也会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如果一味盲目地强调客观归责、严格归责,也可能会影响到产品设计生产的科技创新周期发展。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能抗辩,行为人仍然可以依据合法抗辩事由来减轻或免除责任。《民法典》从他人过错以及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规定了行为人不承担或减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未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情形予以专门规定。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则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等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求偿和追偿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的请求赔偿(选择权)和责任人赔偿后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1203条基本一致地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43条内容。但是,因为《民法典》只是在第1202条规定了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第42条内容,未在任何条款中规定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而是在第1203条中直接规定了被侵权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两个赔偿责任主体的请求赔偿选择权。对此,《产品质量法》是在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在第43条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即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后,赔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谁赔偿谁、怎么赔偿的问题。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赔偿主体、被侵权人作为受偿主体,一起构成了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被侵权人既包括直接购买产品或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产品或使用产品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上文,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咨询专业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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