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船舶抵押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2024-03-07 22:43
admin

一、设定船舶抵押权不要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人抵押船舶,需要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网上受理

申请人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被告知获取相关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殊程序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许可决定书或和许可证书。

5、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6、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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