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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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1、这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二、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法享有的、当债务人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船舶优先权在其他优先权之前最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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