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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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船舶优先权生的费用怎样处理

行使船舶优先权时,产生的诉讼费、保存费用等的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即有关债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则消灭;船舶转让时,购船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告,自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船舶优先权亦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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