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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 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什么

    因为无论船舶行驶到那个港口,船长都要将“船舶的在编”人员列出一个船员名单(crewlist),向当地的移民局(ImmigrationBureau)报告,在我国则称其为边防检查站。,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属于国家收取的共益费用,而非船舶经营所要支付的费用。,另外,在船舶优先权的五种债权中,除第一项工资请求属于船员与船东基于劳动合同而发生,其他四项都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才符合本条的立法逻辑。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点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变更及其消灭,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变更、设定或消灭这些规定。,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即当船舶优先权人提出给付或者赔偿请求时,现实控制该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有义务做出赔偿,不论该优先权产生于其控制中,还是其受让前实际控制管理该船的人。,船舶优先权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来实现,而不象抵押或留置那样可以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

  • 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步骤是怎样的

    申请书应载明船舶名称、申请事实与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证书不影响申请的提出。,(三)申请除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 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鉴于其已无法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船舶优先权的意思是什么

    台湾学者认为译为”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从这些规定来看,只是规定了几种权利受偿的先后次序,而没有从一项权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还没有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优先权制度。,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并无区别。

  •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我国船舶《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三种,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在普通民法中,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可以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然后从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处分担保物。

  • 船舶优先权的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审理、判决船舶优先权案件中,法院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1、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成立。,如果船员为索要工资起诉的是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请求人,其请求权当然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所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法院则没必要规定。

  • 船舶优先权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

    我国法院在海商法颁布以前处理的有关优先权案件,一般不考虑债务人是谁,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船舶优先权,一般以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如果不把该债权的债务人列为被告,船舶所有人必然以其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判决船舶所有人承担责任,将难以自圆其说。,通过拍卖船舶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向该光船承租人依据判决继续追偿。

  • 船舶优先权具有哪些特征

    二、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 船舶优先权什么时候产生

    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所以,每个国家均严格限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损害。,无论债权有没有担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优先权,即在其后清偿。

  • 船舶转让后优先权如何实现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优先受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的优先权。

  • 船舶优先权是否及于保险赔款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 船舶已经沉没了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向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经核准外,在下列情况下即丧失各该沉船的所有权:(一)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请期限以内没有申请或者声明放弃;或者打捞期限届满,而没有完成打捞;(二)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自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申请打捞;或者完工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打捞。,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或者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过期如不申请即丧失其所有权。,沉船所有人在领回原物或者价款时,应当偿还有关打捞、保管和处理等费用。

  • 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及受偿顺序是什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人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法》第22条(一)、(二)、(三)、(五)事项同时受偿。,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长、船员等人劳动报酬等,其中海商第22条(一)、(二)、(三)、(五)事项同时受偿。

  • 船舶被转让后优先权如何实现

    这些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随意设定、变更或者消灭。,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

    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 一、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行使船舶优先权时,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费用等的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同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即有关债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则消灭;船舶转让时,购船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告,自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船舶优先权亦消灭。,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 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2、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以上就是今日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内容,总结下来就是,这些情形会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

  • 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是什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海商法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所以,每个国家均严格限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损害。,无论债权有没有担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优先权,即在其后清偿。

  •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综上可知,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所以船舶优先权一定要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会消灭。

  • 哪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二、船舶优先权是什么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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