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逮捕 正文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有哪些情形不批准逮捕

2024-08-13 02:00
admin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有哪些情形不批准逮捕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

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9条至141条规定情形,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