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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哪些情形应当讯问嫌疑人

2024-08-22 02:00
admin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件哪些情形应当讯问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二百八十条

二、逮捕的法律程序怎么进行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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