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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怎么处理

2024-09-01 02:00
admin

一、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疑人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二百九十六条

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 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嫌疑人已经拘留的,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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