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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检察院对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4-09-02 02:00
admin

一、哪些情形检察院对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

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

1、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 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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