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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批捕案件发现遗漏要逮捕的嫌疑人怎么办

2024-09-08 02:00
admin

一、检察院办理批捕案件发现遗漏要逮捕嫌疑人怎么办

1、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2)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二百八十八条

二、逮捕嫌疑人的一般程序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2、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3、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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