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什么

2024-03-1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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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什么

1、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义务;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义务;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义务;

(4)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5)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二、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2)地域一次登记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3)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4)合同文本表述规范。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名称和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时引起混乱。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有: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义务;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义务;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义务;4、按照约定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5、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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