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2024-05-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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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代理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又称运输承揽合同,其性质近于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将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并没有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此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偿、双务的委托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及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除了应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外,还应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受托人负有妥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而且,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单证、金钱、财产等物品或利益以及孳息,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简称利益返还义务。如因受托人未及时履行利益返还义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

当然,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双务合同的抗辩(先履行物权法5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但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构成“违法阻却”,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我们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的情况,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仅规定在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项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之一种。根据物权法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时,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项下无权行使留置权。如果货运代理人以敦促委托人及时支付费用为目的,有意扣留单证,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仍构成违约。

2、合同抗辩权,是指债务人以对抗债权人求履行权利的权利。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方履约请求权的效力被延搁,该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被拒绝;二是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要件之一,抗辩一方所负义务与对方所负义务具有对等性。对方如已履行主给付义务而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抗辩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方的主给付义务。同样,某项义务虽基于合同而产生,但依照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通常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义务应及时予以履行,负有该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对之主张合同抗辩权。

综合上面的介绍,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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