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

2024-09-18 02:00
admin

一、案情: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二、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三、分析: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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