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继承权中的代位继承

2024-05-27 02:00
admin

基本案情:

原告程X、程XX二人之母朱X于1996年死亡。

朱X之父朱尚X在1998年死亡,之母高X在2001年死亡。

朱X有弟弟朱XX,妹妹朱-桢X。

朱尚X、高X夫妇在世时于1976年在西直门附近修建院落一处,建房7间,当时朱X、朱-桢X已参加工作。在2000年朱XX又在此院落建房7间。

2013年此房院被拆迁,共得拆迁款700余万元,此拆迁款被朱XX全部取走后,给付朱-桢X100万元。

程X、程XX姐妹二人主张继承母亲朱X应得的份额。朱XX认为此院房屋他后来修建过,并且拿出了母亲高X的书面申请,称有房14间归朱XX所有,其中有两间归朱-桢X。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X、程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份额。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朱尚X和高X死亡后,朱X、朱XX、朱-桢X为法定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额。”朱X先于父母死亡,其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高X的书面申请属于分家协议的性质,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一是未保留朱X的份额;二是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自处分了朱尚X的遗产。因此,程X、程XX应依法继承母亲朱X的应得份额。

法院审判结果: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结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尚X、高X夫妇在世时1976年共建房7间,朱XX对此7间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同时朱XX于2000年在此院又建造了7间房屋。1976年所建的7间房屋应属于朱尚X夫妇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中继承人之一朱X已先于朱尚X、高X死亡,她的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为继承权。鉴于后期朱XX对该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应适当多分一部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朱XX应得3间房屋的份额150万元;程X、程XX应得2间房屋的份额100万元;朱-桢X应得房屋2间房屋的份额100万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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