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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如何处理

2024-03-11 14:20
admin

一、行使代位权仍然不够的如何处理

1、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债权到期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清偿债权,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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