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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哪些证据才能行使代位权

2024-04-23 02:00
admin

一、拿到哪些证据才能行使代位权

1、要拿到债务人于行使其债权的证据。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

1、询问。

(1)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施和方法。

2、讯问。

(1)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2)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

(1)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2)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

(3)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1)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2)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3)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1)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2)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1)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2)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3)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

(1)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2)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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