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代位权 正文

代位权可以向清算组申请吗

2024-07-10 02:00
admin

一、代位权以向清算组申请吗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后成立了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债务清偿,所以债权人向主张代位债权的,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