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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能适用代位权吗

2024-09-10 02:00
admin

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能适用代位权

民工欠薪的追讨诉讼中能适用代位权。结合到民工追讨欠薪的具体情况,债权人是民工或其代理债务人是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次债务人可能就是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项目开发商或工程总承包商。

目前,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民工被拖欠的现象,除了一部分施工单位缺少诚信、故意拖欠外,大多数是因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现象比较普遍,施工单位根本无力支付民工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工直接起诉施工单位,即使法院判决民工胜诉,民工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这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代位权”的债的保全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时,债权人——民工或其代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位行使债务人——施工单位的对次债务人——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拖欠工程款的债权。具体的法律关系为民工方为原告,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为被告,施工单位为诉讼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项目开发商和总承包商的经济实力都要比一般的施工单位强的多,一旦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由项目开发商或总承包商向民工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判决执行来较为容易。民工就有可能很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民工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证。采取“代位权”的保全方式对于解决三角债、连环债,维护民工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采取“代位权”的方式,还能有效减轻民工的诉讼成本。

《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吗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过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种拖欠工资不发给员工的话,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可以适用于代位权的,这个需要由第三方的人来进行支付员工的工资,但是这个第三方的人和债务人有相应的联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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