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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期限怎样确定?

2024-03-26 09:13
admin

连带保证的期限怎样确定?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多长时间免除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此时起超过三年债权人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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