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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2024-04-12 14:46
admin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否约定?

1、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由保证人债权人商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2、连带责任中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之一,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逾期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限连带保证协议但保期限是多久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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